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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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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以下簡稱無線電對講機) ,係指使用
頻率為二六‧九六○-二七‧四一○兆赫,電功率為五瓦特以下,供短距
離通信之無線電設備。
第 3 條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
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