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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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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架空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平行交叉或共架一桿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架設。但對任何一方均無妨礙影響者,仍分別依照各主管機關發布之規則
架設。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電信線路:指電報、電話、數據傳輸等線路。
二、供電線路:指電車線以外之低壓、高壓配電線路、輸電線路及接戶線

三、電壓:指供電線路之相間實效電壓。配電線路經施予有效接地者,係
指任一線與大地間之電壓。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平行、交叉或共架時,不論設置先後,或其所有
權屬,雙方主管技術人員應本公平合作互助之精神,採用經濟合理之方法
,為技術上最完善之解決。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共架一桿或交叉時,供電線路應設置在電信線路上方
,但交叉時,供電線路之電壓在七、五○○伏以下,其安全設備並經加強
,而供電線路與電信電纜交叉垂直之距離,電力電纜在四十公分以上,高
壓絕緣電線在八十公分以上者,得由雙方架線單位變通辦理之。
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時,對原有電信線路產生有害之感應電
壓,應在左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無法維持時,應由雙方
主管單位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後變通辦理。
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一毫伏特以下。
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二‧五毫伏特以下。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
四、常態感應危險縱電壓在六十伏特以下。但遇特殊情形經採取特別預防
措施,對可能接近被感應線路人員可發布特別指示或在連接於危險線
路之儀器設備可特別標明容許接近部分時,得提高至一五○伏特。
五、異常感應縱電壓在四三○伏特以下。但供電線路裝設有高速電驛,其
故障電流消除時間通常在○‧二秒以下,最長不超過○‧五秒者,得
提高至六五○伏特。
六、靜電感應電壓在一五○伏特以下。
電信線路及供電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必
須共架時,附架單位應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附掛。
在同一街道之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應分別裝設於街道之一側。其有必須
裝設於同側時,雙方線條之距離,應視供電線路電壓之高低決定之,電壓
最低時之最小距離,應在一‧二公尺以下。
街道兩邊均已裝設性質相同之線路,致新增設不同性質線路時無法維持規
定間隔距離者,應由新設之一方負擔其改善費用。
既設之電信、供電線路原符合各該主管機關頒布之裝置規則規定,因本規
則公布施行致有未合,必須他方配合改善時,應向他方提出申請,申請單
位負擔所需費用之三分之二,他方負擔三分之一。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路或供電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
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之管轄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不協商解決
時,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會商或會同指派技術專家實地查勘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