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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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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凡國軍使用電信局國內電報、長途電話、長途電路,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
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
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
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核准。
使用電信局報話電路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軍費事項內編列軍電報話費預
算,協調交通部按照預算額由交通部印製軍事報話點券,經國防、交通兩
部會章後,送由國防部按季配發各軍事單位使用,各級單位配發軍事報話
點券時,應將券別及編號登註,以供查考。
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時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進入警戒
戰備第二階段及戰鬥戰備階段時期,國防部依法對非軍用通信設施實施管
制時仍按本辦法付費,如原預算確有不敷時,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
行政院核辦。
軍事報話點券券別,分一點券,五點券,十點券,五十點券等四種,在大
陸未光復前,每一點抵值新台幣一元,分以不同之顏色紙印製,款式如附
式 (一) 。
租用長途電路按交通部出租國內電話電路實施細則規定,及雙方協議之優
待規定計費,租費由國防部統籌給付。
各軍事機關部隊如為演習或特殊任務需要,臨時租用長途電路者,可由各
軍種總部逕洽電信管理局辦理,按當時規定之長途電話尋常叫號價目,每
日以六十次計算,給付租費由租用單位自行以配額內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
繳付。
凡使用軍事報話點券記賬掛發長話發電報之單位,須將軍事報話點券加蓋
軍種及番號圖章,送當地電信局辦妥預存手續後方得掛發,並於每月月終
時,由電信局辦理結算一次,如超出預存數,配額點券不敷繳時,應自行
向電信局結付現金。
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
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要求找回現金。登記掛號時,並應憑
差假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將軍種別使用單位或部隊代號及本人職級、姓
名、身份補給證號碼,一併填於點券上,以供查考,否則拒絕使用。通信
完畢時,由電信局出具收據,以憑使用人辦理報銷,各發給點券單位,對
該項零星報話點券使用資料,應一併統計,不得遺漏。
電信局每月月終時,應將各軍事單位記賬掛發之長途電話次數及話費,暨
電報份數、字數及報費,填造話報費清單各一式四份,送由使用單位核對
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
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核對,如核對無訛,應即加蓋印章,以
一份退存電信局,其餘三份應根據登記資料,將收發報話人員級職、姓名
、單位番號逐一加註,除一份自行留底外,其餘兩份,連同公差人員使用
之資料,填造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款式如附式 (二) ,於次月二十
日前一併層報至各該隸屬總部。 (包括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各總部對所屬單位每月使用長途報話費資料,應嚴格審查,如發現使用不
當,應即糾正,並將全軍使用資料,彙填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檢
附原始之報話費清單一份 (勿須備文) ,於次月二十日前逕送國防部通信
電子局。
各級單位,所存會計年度以內各月之電信局報話費清單,於保存至會計年
度終了後滿六個月,自行焚燬。
電信總局每月將軍事報話等費賬及清單,造送國防部主管單位審查,經核
對使用各費項目與費款無訛時,即在國防部審查單位欄加蓋印章,再轉由
指定單位辦理結付,倘嗣後發現錯誤,得於次月賬單及清單內調整之。收
回之軍事報話點券及租用電路證明單,亦於使用年度結束後層轉至國防部
主管單位。
國防部對年度軍電報話費各項使用賬冊,清單,統計表,及收回之軍事報
話點券等,除憑藉支付之各月總賬單,須保存滿五年外,其餘均保存至全
年度各項費用結竣付訖後銷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