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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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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部為保護交通事業機關財產,並加強其登記與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財產之登記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機關平準表(資產負債表)內之固定資產,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妥予管理。
第 4 條
各類財產,應依其使用期限訂定財產壽年,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之管理考核及財產折舊之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