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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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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局為加強函件、包裹及航空郵件之處理,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交通部郵
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立函件、包裹及航空郵件
專業處理機構,其辦事須知另訂之。
第 4 條
本局各單位員額按照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六條規定限額
,依事務繁簡,報請郵政總局核定。或依授權規定由本局按業務標準自行
核定後函報郵政總局備案。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