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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衛生設備用水量設計基準.PDF
附表一衛生設備用水量設計基準.DOC
附表二衛生設備同時使用之百分比設計基準.PDF
附表二衛生設備同時使用之百分比設計基準.DOC
附表三衛生設備最大使用水量標準.PDF
附表三衛生設備最大使用水量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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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用戶管線,包括下列各款:
一、進水管:由配水管至水量計間之管線。
二、受水管:由水量計至建築物內之管線。
三、分水支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
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