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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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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