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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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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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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