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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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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儲油設備包括油槽及其相關設施。
第 4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
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
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
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