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構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
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