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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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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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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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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