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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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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以下簡稱各校) 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
,依本規則辦理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
、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學籍情形、家
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報考二、三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之同等學力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及格證書。
二、高級中學、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大陸來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經教育部審查認定具有相當於高級中
等學校畢業資格,持有證明書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高級中學進修補習教育,修業期滿持有結業證明
書者。
七、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
證明書者。
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
業證明書及全部成績單者。
九、曾在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畢日間部二年級第二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課程,因故失
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二)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第一學期課程,因故失
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三) 曾在日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第二學期肄業,因故未
能畢業,持有三年級第二學期或四年級第二學期修業證明書及成績
單者。
十、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
十一、高級中等學校延教班結業,持有資格證明書者。
十二、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
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
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報考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之同等學力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學進修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者。
四、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