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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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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四條第五項、專科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及私立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1.獨立學院改名為一般大學或一般大學改名為獨立學院。
2.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或科技大學改名為技術學院。
3.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等大學校院互為改名。
4.專科以上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1.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2.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
3.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1.專科以上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2.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審議會審核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