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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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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