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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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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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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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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第 2 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第 3 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 4 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