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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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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發起人已認之股數及公開招募之股數。
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籌備處之代表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本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投資人在投資前,請審慎判斷。
四、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設立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二、證券承銷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出具審查意見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保險公司尚應揭露精算人員姓名、地址及電話。
六、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七、公司網址。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保險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精算人員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籌設概況:包括籌設經過、組織結構及股權分散情形。
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固定資產、股款動支情形及重要契約。
三、營業計畫:包括產業概況及市場分析、營業目標、營業計畫書主要內容及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
四、財務概況:包括會計師查核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五、財務預測及分析:包括財務預測及財務預測分析。
六、特別記載事項。
七、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