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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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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第 2-1 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代理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第 3 條
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 4 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