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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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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鐵運費支用範圍區分表.PDF
附件二 鐵路運輸計畫.PDF
附件三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PDF
附件四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片記帳範例.PDF
附件五 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存根.PDF
附件六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簽證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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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鐵路軍事運輸作業,各種換票憑證使用管制及鐵路運費預算運用有所
遵循,特訂本規則。
第 2 條
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除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
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內部作業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運輸署 (以下簡稱運輸署) 對槍械與彈藥之運輸
為策途中安全應按國防部令頒「武器、彈藥重要軍品整車鐵運派員押運專
案作業規定」及參考鐵路規章或洽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相關措施辦理
。
第 3 條
運輸署為負責執行鐵路運輸之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