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4: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軍需物徵用書.PDF
附件二:軍需物徵用令.PDF
附件三:徵用軍需物清冊.PDF
附件四:徵用軍需物受領證.PDF
附件五:徵用軍需物臨時受領證.PDF
附件六:軍需物發還通知書.PDF
附件七:軍需物發還證明書.PDF
附件八:軍事人力徵用書.PDF
附件九:軍事人力徵用令.PDF
附件十:軍事人力徵用名冊.PDF
附件十一:延期報到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軍事人力徵用證明書.PDF
附件十三:解除徵用名冊.PDF
附件十四:軍事人力徵用服勤紀錄卡.PDF
附件十五:軍需物賠償通知書.PDF
附件十六: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決定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施行細則,依軍事徵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所規定之有徵用權者,在名稱上如有變更時,由國防部以命令
指定職務相當之長官行使之。
第 3 條
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或繼
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力,除應徵人應享受之權利得由代理
人或繼承人享受外,其在徵用期間死亡時,其卹金受領人之順序,比照軍
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