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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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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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海外華僑團體之輔導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第 2 條
海外華僑團體,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輔導
機關。國內成立與華僑事務有關僑務團體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
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指揮監督輔導機關。
第 3 條
海外華僑團體之組成及活動,應以團結及維護僑社之利益為宗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