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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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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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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之。
第 2 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第 4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