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
,特制定本法。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
者應配置三人。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少年福利,得設少年福利
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
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