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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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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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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督察室、保防室、勤
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安警察隊及分駐(派出)所分
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
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福澳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福澳港區警察
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