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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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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第 3 條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第 4 條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