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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附檔:
附件一、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申請書.PDF
附件一、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申請書.DOC
附件二、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簡歷表.PDF
附件二、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簡歷表.DOC
附件三、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體格檢查表.PDF
附件三、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體格檢查表.DOC
附件四、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PDF
附件四、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DOC
附件五、執業律師(申請人姓名)承辦案件一覽表.PDF
附件五、執業律師(申請人姓名)承辦案件一覽表.DOC
附件六、執業律師(申請人姓名)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PDF
附件六、執業律師(申請人姓名)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DOC
附件七、執業律師(申請人姓名)承辦仲裁案件一覽表.PDF
附件七、執業律師(申請人姓名)承辦仲裁案件一覽表.DOC
附件八、○○○擔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承辦案件一覽表(分別列表).PDF
附件八、○○○擔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承辦案件一覽表(分別列表).DOC
附件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考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書.PDF
附件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考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書.DOC
附件十、資深優良律師、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PDF
附件十、資深優良律師、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DOC
附件十一、同意書.PDF
附件十一、同意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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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轉任
為法官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其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並應
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前項所稱之薦任職任用資格,係指依下列規定而取得任用資格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或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
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當時實施之公務
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辦之薦任以上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
及格。
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依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得轉任公務人員。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者之考試科目,應包含本條
例第六條所定之主要法律科目一科以上。
第 3 條
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與受審查人有合夥、僱傭關係或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