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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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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