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 - 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序號   歷史法規名稱
1.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