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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第 1 條
審計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研究改進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審計程序、方法與技術改進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年度研究項目、計畫之核議,研究報告之評審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
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審計業務研究之督導與查核事項。
五、關於執行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事項。
六、關於審計業務電腦化之規劃、開發及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七、關於本部圖書室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國際審計組織之聯繫與有關事務之處理事項。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
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
人,輔助執行秘書理會務。並分四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
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第 5 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分別組成專案研究小組,擔任各項審計業務之研究發
展工作。如有必要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專家辦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暨各審計
處室辦理。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按月 (次) 致送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