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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2 日
第 1 條
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獎勵對主計業務具有功績、勞績或有特
殊頁獻者,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主計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 對主計制度之推動主計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主計法規之研修,具有
特殊貢獻者。 
二 對有關主計之學術理論與實務,潛心研究並有著作;對主計工作提出
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三 主持重要主計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者。  
四 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者。     
五 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主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
重大貢獻者。                 
六 國內外學者、專家及友邦人士對促進主計學術交流有卓越貢獻者。
七 其他對主計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嘖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
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荐。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需
要變更之。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67 頁)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第 8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敘機關登記備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