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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及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
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其錄取分發區分為一
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
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
考試三等考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以台東縣蘭嶼鄉籍或設籍該鄉連續滿五年以上者為
限。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類│職│職│科 別│應 考 資 格│
│別│組│系│ │ │
├─┼─┼─┼────┼───────────────────┤
│行│普│一│一般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政│通│般│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行│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政│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一│一般民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般│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 │民│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政│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社│社會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會│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 │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政│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地│地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政│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文│文│教育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教│教│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新│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聞│政│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行│ │ │ 及格滿三年者。 │
│ │政│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財│財│財稅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務│稅│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行│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政│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財│會│會計審計│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務│計│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行│審│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計│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經│經│經濟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建│建│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行│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政│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衛│衛│衛生行政│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生│生│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行│環│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保│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行│ │ 及格滿三年者。 │
│ │ │政│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技│農│農│農藝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術│林│業│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藝、園│
│ │技│技│ │ 藝、生物、昆蟲、植物、植物病蟲害、│
│ │術│術│ │ 植物保護、土壤、土壤肥料、農業經營│
│ │ │ │ │ 、農業經濟、農業推廣、農園生產技術│
│ │ │ │ │ 、農場管理、造園景觀、蠶絲、植物病│
│ │ │ │ │ 理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林│林業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業│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森林、林│
│ │ │技│ │ 產利用、植物、植物保護、土地資源、│
│ │ │術│ │ 水土保持、資源保育、資源管理、林業│
│ │ │ │ │ 工業、林產加工、木材工業各所系科畢│
│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畜│公職獸醫│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專門職業及│
│ │ │牧│師 │技術人員獸醫師執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獸│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醫│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
│ │ │ │ │ 牧獸醫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土│土│土木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木│木│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 │工│工│ │ 、軍事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公共工│
│ │程│程│ │ 程、河海工程、灌溉工程、衛生工程、│
│ │ │ │ │ 營建技術、測量、環境工程、環境科學│
│ │ │ │ │ 、海洋科學、海洋環境、交通工程與管│
│ │ │ │ │ 理學系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及環│
│ │ │ │ │ 境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海洋│
│ │ │ │ │ 、農業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田水利│
│ │ │ │ │ 工程、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建築│
│ │ │ │ │ 繪圖、地質、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
│ │ │ │ │ 都市計畫、營建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
│ │ │ │ │ 程、土木與防災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 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檢│檢│公職醫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專門職業及│
│ │驗│驗│檢驗師 │技術人員醫事檢驗師執業證書者,得應本考│
│ │ │ │ │試: │
│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 │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技術│
│ │ │ │ │ 、醫事檢驗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醫│醫│公職醫師│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專門職業及│
│ │療│療│ │技術人員醫師執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 │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科或醫│
│ │ │ │ │ 學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牙│公職牙醫│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專門職業及│
│ │ │醫│師 │技術人員牙醫師執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 │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醫學系│
│ │ │ │ │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 ├─┼─┼────┼───────────────────┤
│ │醫│護│公職護理│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專門職業及│
│ │事│理│師 │技術人員護理師執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助│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產│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
│ │ │ │ │ 理助產、助產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醫│公職醫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 │ │事│放射師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
│ │ │技│ │術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並領有專門職業及技│
│ │ │術│ │術人員醫事放射師執業證書者。 │
│ ├─┼─┼────┼───────────────────┤
│ │技│技│家政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藝│藝│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家政、家│
│ │ │ │ │ 政教育、兒童教育、兒童福利、社會、│
│ │ │ │ │ 心理、教育、護理、衛生教育、行政、│
│ │ │ │ │ 食品營養、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科│
│ │ │ │ │ 學技術、社會心理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
│ │ │ │ │ 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測│測│地籍測量│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量│量│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
│ │製│製│ │ 、繪圖工程、土木工程、土木測量、建│
│ │圖│圖│ │ 築、軍事工程、地理、地政、數學、水│
│ │ │ │ │ 利工程、河海工程、都市計畫、環境工│
│ │ │ │ │ 程、森林、營建工程技術、水資源及環│
│ │ │ │ │ 境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海洋環境工程│
│ │ │ │ │ 、海洋環境、農業工程、水土保持、製│
│ │ │ │ │ 圖、航空測量、礦業、地質、地球物理│
│ │ │ │ │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農村規劃技術各│
│ │ │ │ │ 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機│機│機械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械│械│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機│
│ │工│工│ │ 械工程、農業機械工程、農業機械、機│
│ │程│程│ │ 械技術、機械材料、機械製造、機械設│
│ │ │ │ │ 計、動力機械、機具衝模、輪機工程、│
│ │ │ │ │ 農業工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工程│
│ │ │ │ │ 科學、航空工程、材料工程、車輛工程│
│ │ │ │ │ 、模具、兵器工程、核子工程、自動化│
│ │ │ │ │ 工程、自動控制、工業設計系機械組、│
│ │ │ │ │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機械製圖、工業製│
│ │ │ │ │ 圖科機械製圖組、製圖科機械組、機械│
│ │ │ │ │ 墾殖、職業教育、工業教育、材料科學│
│ │ │ │ │ 工程、系統工程、工業設計系產品設計│
│ │ │ │ │ 組、電工技術、電機工程、模具工程、│
│ │ │ │ │ 材料學工程、航輪、航運技術、生物環│
│ │ │ │ │ 境系統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附註: │
│一 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
│ 三等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每科二學分以上│
│ )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但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醫師、公職牙│
│ 醫師、公職護理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獸醫師不適用。 │
│二 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中華民國八十│
│ 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 ,同次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
│ 職系下各考試科別。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
│三 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
└──────────────────────────────┘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類│職│職│科 別│應 考 資 格│
│別│組│系│ │ │
├─┼─┼─┼────┼───────────────────┤
│行│普│一│一般行政│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政│通│般│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行│行│ │ 有證書者。 │
│ │政│政│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一│一般民政│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般│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 │民│ │ 有證書者。 │
│ │ │政│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社│社會行政│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會│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 │行│ │ 有證書者。 │
│ │ │政│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 │保育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 │ │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 │ │ │ 有證書者。 │
│ │ │ │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地│地政 │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政│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 │ │ │ 有證書者。 │
│ │ │ │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財│財│財稅行政│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務│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行│行│ │ 有證書者。 │
│ │政│政│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財│會│會計審計│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務│計│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行│審│ │ 有證書者。 │
│ │政│計│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法│司│監所管理│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務│法│員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行│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政│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 │ │ │ 有證書者。 │
│ │ │ │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經│經│經濟行政│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建│建│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行│行│ │ 有證書者。 │
│ │政│政│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衛│衛│衛生行政│一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生│生│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行│環│ │ 有證書者。 │
│ │政│保│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行│ │ 及格滿三年者。 │
│ │ │政│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文│圖│圖書資訊│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教│書│管理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
│ │新│博│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聞│物│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 │行│管│ │ 有證書者。 │
│ │政│理│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技│農│林│林業 │一 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
│術│林│業│ │ 格者。 │
│ │技│技│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
│ │術│術│ │ 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
│ │ │ │ │ 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
│ │土│土│土木工程│一 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
│ │木│木│ │ 格者。 │
│ │工│工│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
│ │程│程│ │ 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
│ │ │ │ │ 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
│ │電│電│電子工程│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 │機│子│ │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
│ │工│工│ │ 、電子通訊、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
│ │程│程│ │ 子物理、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控│
│ │ │ │ │ 制工程、系統工程、電機工程、輪機工│
│ │ │ │ │ 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醫學工程、│
│ │ │ │ │ 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
│ │ │ │ │ 工程、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
│ │ │ │ │ 、計算機與控制、計算機管理決策、工│
│ │ │ │ │ 業教育、光電工程、化學、化學工程、│
│ │ │ │ │ 動力機械工程、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
│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
│ │ │ │ │ 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
│ │ │ │ │ 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三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 │ │ │ │ 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
│ │醫│護│公職護士│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專門職業及│
│ │事│理│ │技術人員護士執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 │ │助│ │一 具有三等考試公職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
│ │ │產│ │ 第一款資格者。 │
│ │ │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理職業學校護│
│ │ │ │ │ 理、助產、護理助產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附註︰ │
│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同次修│
│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
│科別。第四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
│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
└──────────────────────────────┘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科別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之規定


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類│職│職│科 別│應 試 科 目│
│ │ │ │ ├────────┬──────────┤
│別│組│系│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行│普│一│一般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 │
│政│通│般│ │二 國文 (論文、│四 行政學 │
│ │行│行│ │ 公文與閱讀測│五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
│ │政│政│ │ 驗) │ 則 │
│ │ │ │ │ │六 政治學 │
│ │ │ │ │ │七 公共政策 │
│ │ ├─┼────┼────────┼──────────┤
│ │ │一│一般民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 │
│ │ │般│ │二 國文 (論文、│四 行政學 │
│ │ │民│ │ 公文與閱讀測│五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
│ │ │政│ │ 驗) │ 則 │
│ │ │ │ │ │六 政治學 │
│ │ │ │ │ │七 地方政府與自治 │
│ │ ├─┼────┼────────┼──────────┤
│ │ │社│社會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 │
│ │ │會│ │二 國文 (論文、│四 社會學 │
│ │ │行│ │ 公文與閱讀測│五 社會福利與行政 │
│ │ │政│ │ 驗) │六 社會調查與研究 │
│ │ │ │ │ │七 社會工作 │
│ │ ├─┼────┼────────┼──────────┤
│ │ │地│地政 │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
│ │ │政│ │二 國文 (論文、│ 記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四 土地經濟學 │
│ │ │ │ │ 驗) │五 民法 (包括總則、│
│ │ │ │ │ │ 物權、親屬與繼承│
│ │ │ │ │ │ ) │
│ │ │ │ │ │六 土地利用 (包括土│
│ │ │ │ │ │ 地使用計畫及管制│
│ │ │ │ │ │ 與土地重劃) │
│ │ │ │ │ │七 土地估價 │
│ ├─┼─┼────┼────────┼──────────┤
│ │文│文│教育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教育行政學 │
│ │教│教│ │二 國文 (論文、│四 比較教育 │
│ │新│行│ │ 公文與閱讀測│五 教育哲學 │
│ │聞│政│ │ 驗) │六 教育心理學 │
│ │行│ │ │ │七 教育測驗與統計 │
│ │政│ │ │ │ │
│ ├─┼─┼────┼────────┼──────────┤
│ │財│財│財稅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經濟學 │
│ │務│稅│ │二 國文 (論文、│四 會計學 │
│ │行│行│ │ 公文與閱讀測│五 民法 │
│ │政│政│ │ 驗) │六 財政學 │
│ │ │ │ │ │七 租稅各論 │
│ │ ├─┼────┼────────┼──────────┤
│ │ │會│會計審計│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中級會計學 │
│ │ │計│ │二 國文 (論文、│四 成本與管理會計 │
│ │ │審│ │ 公文與閱讀測│五 政府會計 │
│ │ │計│ │ 驗) │六 審計學 │
│ │ │ │ │ │七 會計審計法規 (包│
│ │ │ │ │ │ 括預算法、會計法│
│ │ │ │ │ │ 、決算法與審計法│
│ │ │ │ │ │ ) │
│ ├─┼─┼────┼────────┼──────────┤
│ │衛│衛│衛生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衛生行政學 (包括│
│ │生│生│ │二 國文 (論文、│ 衛生教育) │
│ │行│環│ │ 公文與閱讀測│四 醫療制度與衛生法│
│ │政│保│ │ 驗) │ 規 │
│ │ │行│ │ │五 醫用微生物學 │
│ │ │政│ │ │六 流行病學 │
│ │ │ │ │ │七 環境衛生學 │
│ ├─┼─┼────┼────────┼──────────┤
│ │經│經│經濟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統計學 │
│ │建│建│ │二 國文 (論文、│四 國際經濟學 │
│ │行│行│ │ 公文與閱讀測│五 公共經濟學 │
│ │政│政│ │ 驗) │六 貨幣銀行學 │
│ │ │ │ │ │七 經濟學 │
├─┼─┼─┼────┼────────┼──────────┤
│技│農│農│農藝 │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作物學 │
│術│林│業│ │二 國文 (論文、│四 作物生理學 │
│ │技│技│ │ 公文與閱讀測│五 土壤學 │
│ │術│術│ │ 驗) │六 作物育種學 │
│ │ │ │ │ │七 試驗設計 │
│ │ ├─┼────┼────────┼──────────┤
│ │ │林│林業 │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森林經營學 │
│ │ │業│ │二 國文 (論文、│四 育林學 │
│ │ │技│ │ 公文與閱讀測│五 樹木學 │
│ │ │術│ │ 驗) │六 森林生態學 (包括│
│ │ │ │ │ │ 保育) │
│ │ │ │ │ │七 木材物理與化學 │
│ │ ├─┼────┼────────┼──────────┤
│ │ │畜│公職獸醫│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獸醫生理學、解剖│
│ │ │牧│師 │二 國文 (論文、│ 學與病理學 │
│ │ │獸│ │ 公文與閱讀測│四 獸醫普通病學 (包│
│ │ │醫│ │ 驗) │ 括內科、外科與產│
│ │ │ │ │ │ 科) │
│ │ │ │ │ │五 獸醫微生物學 (包│
│ │ │ │ │ │ 括病毒、細菌、寄│
│ │ │ │ │ │ 生蟲與免疫) │
│ │ │ │ │ │六 獸醫藥理學 │
│ │ │ │ │ │七 獸醫公共衛生學 │
│ ├─┼─┼────┼────────┼──────────┤
│ │土│土│土木工程│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工程力學 (包括流│
│ │木│木│ │二 國文 (論文、│ 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 │工│工│ │ 公文與閱讀測│ ) │
│ │程│程│ │ 驗) │四 測量學 │
│ │ │ │ │ │五 結構學與鋼筋混凝│
│ │ │ │ │ │ 土學 │
│ │ │ │ │ │六 土壤力學 (包括基│
│ │ │ │ │ │ 礎工程) │
│ │ │ │ │ │七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
│ │ │ │ │ │ 料 │
│ ├─┼─┼────┼────────┼──────────┤
│ │機│機│機械工程│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工程力學 (包括靜│
│ │械│械│ │二 國文 (論文、│ 力學、動力學與材│
│ │工│工│ │ 公文與閱讀測│ 料力學) │
│ │程│程│ │ 驗) │四 流體力學 │
│ │ │ │ │ │五 機械設計 │
│ │ │ │ │ │六 熱工學 │
│ │ │ │ │ │七 機械製造學 │
│ ├─┼─┼────┼────────┼──────────┤
│ │檢│檢│公職醫事│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臨床生理學與病理│
│ │驗│驗│檢驗師 │二 國文 (論文、│ 學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四 臨床鏡檢學與血清│
│ │ │ │ │ 驗) │ 免疫學 │
│ │ │ │ │ │五 臨床血液學 (包括│
│ │ │ │ │ │ 血庫學) │
│ │ │ │ │ │六 臨床微生物學 │
│ │ │ │ │ │七 臨床生物化學 │
│ ├─┼─┼────┼────────┼──────────┤
│ │測│測│地籍測量│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土地法 (包括地籍│
│ │量│量│ │二 國文 (論文、│ 測量法規) │
│ │製│製│ │ 公文與閱讀測│四 地籍測量 │
│ │圖│圖│ │ 驗) │五 測量學 (包括平面│
│ │ │ │ │ │ 與大地測量) 與航│
│ │ │ │ │ │ 空測量學 │
│ │ │ │ │ │六 測量平差法 │
│ │ │ │ │ │七 土地資訊系統 │
│ ├─┼─┼────┼────────┼──────────┤
│ │醫│醫│公職醫師│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生理學 (包括生物│
│ │療│療│ │二 國文 (論文、│ 化學與藥理學) 與│
│ │ │ │ │ 公文與閱讀測│ 病理學 (包括法醫│
│ │ │ │ │ 驗) │ 學) │
│ │ │ │ │ │四 內科學 (包括神經│
│ │ │ │ │ │ 科學與家庭醫學) │
│ │ │ │ │ │五 外科學 (包括骨科│
│ │ │ │ │ │ 學、麻醉科學、眼│
│ │ │ │ │ │ 科學與耳鼻喉科學│
│ │ │ │ │ │ ) │
│ │ │ │ │ │六 婦產科學、小兒科│
│ │ │ │ │ │ 學、放射線學、復│
│ │ │ │ │ │ 健科學、皮膚科學│
│ │ │ │ │ │ 、泌尿科學與精神│
│ │ │ │ │ │ 科學 │
│ │ │ │ │ │七 基礎醫學 (包括解│
│ │ │ │ │ │ 剖學、胚胎學、組│
│ │ │ │ │ │ 織學、公共衛生學│
│ │ │ │ │ │ 、微生物學與寄生│
│ │ │ │ │ │ 蟲學) │
│ │ ├─┼────┼────────┼──────────┤
│ │ │牙│公職牙醫│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口腔病學 (包括口│
│ │ │醫│師 │二 國文 (論文、│ 腔病理學、微生物│
│ │ │ │ │ 公文與閱讀測│ 學、牙科藥理學與│
│ │ │ │ │ 驗) │ 牙科公共衛生學) │
│ │ │ │ │ │四 基礎牙醫學 (包括│
│ │ │ │ │ │ 牙體形態學、咬合│
│ │ │ │ │ │ 學、口腔解剖學、│
│ │ │ │ │ │ 口腔組織學與牙科│
│ │ │ │ │ │ 材料學) │
│ │ │ │ │ │五 牙體復形學、齒內│
│ │ │ │ │ │ 治療學、口腔顎面│
│ │ │ │ │ │ 外科學與牙周病學│
│ │ │ │ │ │六 全口 復學、局部│
│ │ │ │ │ │ 復學與牙冠牙橋│
│ │ │ │ │ │ 學 │
│ │ │ │ │ │七 齒顎矯正學與兒童│
│ │ │ │ │ │ 牙科學 │
│ ├─┼─┼────┼────────┼──────────┤
│ │醫│護│公職護理│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內外科護理學 │
│ │事│理│師 │二 國文 (論文、│四 產兒科護理學 │
│ │ │助│ │ 公文與閱讀測│五 精神科與公共衛生│
│ │ │產│ │ 驗) │ 護理學 │
│ │ │ │ │ │六 基本護理學 (包括│
│ │ │ │ │ │ 護理技術) 與護理│
│ │ │ │ │ │ 行政 │
│ │ │ │ │ │七 基礎醫學 (包括解│
│ │ │ │ │ │ 剖學、生理學、病│
│ │ │ │ │ │ 理學、藥理學、微│
│ │ │ │ │ │ 生物學與免疫學) │
│ │ ├─┼────┼────────┼──────────┤
│ │ │醫│公職醫事│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解剖學與生理學 │
│ │ │事│放射師 │二 國文 (論文、│四 醫用放射物理與輻│
│ │ │技│ │ 公文與閱讀測│ 射安全 │
│ │ │術│ │ 驗) │五 放射線器材學 │
│ │ │ │ │ │六 放射線診斷與治療│
│ │ │ │ │ │ 技術學 │
│ │ │ │ │ │七 核子醫學診療技術│
│ │ │ │ │ │ 學 │
│ ├─┼─┼────┼────────┼──────────┤
│ │技│技│家政 │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生活科學 │
│ │藝│藝│ │二 國文 (論文、│四 家庭管理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五 食品衛生與安全 │
│ │ │ │ │ 驗) │六 婚姻與家庭 │
│ │ │ │ │ │七 兒童發展與輔導 │
└─┴─┴─┴────┴────────┴──────────┘

附表四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類│職│職│科 別│應 試 科 目│
│ │ │ │ ├────────┬──────────┤
│別│組│系│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行│普│一│一般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概要 │
│政│通│般│ │ 概要 │四 行政學概要 │
│ │行│行│ │二 國文 (論文、│五 法學緒論 │
│ │政│政│ │ 公文與閱讀測│六 政治學概要 │
│ │ │ │ │ 驗) │ │
│ │ ├─┼────┼────────┼──────────┤
│ │ │一│一般民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概要 │
│ │ │般│ │ 概要 │四 行政學概要 │
│ │ │民│ │二 國文 (論文、│五 法學緒論 │
│ │ │政│ │ 公文與閱讀測│六 地方自治概要 │
│ │ │ │ │ 驗) │ │
│ │ ├─┼────┼────────┼──────────┤
│ │ │社│社會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概要 │
│ │ │會│ │ 概要 │四 社會學概要 │
│ │ │行│ │二 國文 (論文、│五 社會調查與研究概│
│ │ │政│ │ 公文與閱讀測│ 要 │
│ │ │ │ │ 驗) │六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
│ │ │ │ │ │ 法概要 │
│ │ │ ├────┼────────┼──────────┤
│ │ │ │保育人員│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行政法概要 │
│ │ │ │ │ 概要 │四 社會學概要 │
│ │ │ │ │二 國文 (論文、│五 親職教育概要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六 兒童保育概要 │
│ │ │ │ │ 驗) │ │
│ │ ├─┼────┼────────┼──────────┤
│ │ │地│地政 │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土地法規概要 │
│ │ │政│ │ 概要 │四 土地利用概要 │
│ │ │ │ │二 國文 (論文、│五 民法物權編概要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六 土地登記概要 │
│ │ │ │ │ 驗) │ │
│ ├─┼─┼────┼────────┼──────────┤
│ │財│財│財稅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經濟學概要 │
│ │務│稅│ │ 概要 │四 會計學概要 │
│ │行│行│ │二 國文 (論文、│五 財政學概要 │
│ │政│政│ │ 公文與閱讀測│六 民法概要 │
│ │ │ │ │ 驗) │ │
│ │ ├─┼────┼────────┼──────────┤
│ │ │會│會計審計│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會計學概要 │
│ │ │計│ │ 概要 │四 政府會計概要 │
│ │ │審│ │二 國文 (論文、│五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
│ │ │計│ │ 公文與閱讀測│ 要 │
│ │ │ │ │ 驗) │六 審計學概要 │
│ ├─┼─┼────┼────────┼──────────┤
│ │法│司│監所管理│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犯罪學概要 │
│ │務│法│員 │ 概要 │四 監獄學概要 │
│ │行│行│ │二 國文 (論文、│五 監獄行刑法概要 │
│ │政│政│ │ 公文與閱讀測│六 刑法概要 │
│ │ │ │ │ 驗) │ │
│ ├─┼─┼────┼────────┼──────────┤
│ │經│經│經濟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統計學概要 │
│ │建│建│ │ 概要 │四 國際經濟學概要 │
│ │行│行│ │二 國文 (論文、│五 貨幣銀行學概要 │
│ │政│政│ │ 公文與閱讀測│六 經濟學概要 │
│ │ │ │ │ 驗) │ │
│ ├─┼─┼────┼────────┼──────────┤
│ │衛│衛│衛生行政│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衛生行政學概要 │
│ │生│生│ │ 概要 │四 流行病學概要 │
│ │行│環│ │二 國文 (論文、│五 環境衛生學概要 │
│ │政│保│ │ 公文與閱讀測│六 生物統計學概要 │
│ │ │行│ │ 驗) │ │
│ │ │政│ │ │ │
│ ├─┼─┼────┼────────┼──────────┤
│ │文│圖│圖書資訊│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圖書館管理概要 │
│ │教│書│管理 │ 概要 │四 技術服務概要 │
│ │新│博│ │二 國文 (論文、│五 讀者服務概要 │
│ │聞│物│ │ 公文與閱讀測│六 電腦與資訊檢索概│
│ │行│管│ │ 驗) │ 要 │
│ │政│理│ │ │ │
├─┼─┼─┼────┼────────┼──────────┤
│技│農│林│林業 │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森林生態學概要 (│
│術│林│業│ │ 概要 │ 包括保育) │
│ │技│技│ │二 國文 (論文、│四 林產學概要 │
│ │術│術│ │ 公文與閱讀測│五 育林學概要 │
│ │ │ │ │ 驗) │六 森林經營學概要 │
│ ├─┼─┼────┼────────┼──────────┤
│ │土│土│土木工程│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工程力學概要 │
│ │木│木│ │ 概要 │四 測量學概要 │
│ │工│工│ │二 國文 (論文、│五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
│ │程│程│ │ 公文與閱讀測│ 混凝土學概要 │
│ │ │ │ │ 驗) │六 土木施工學概要 │
│ ├─┼─┼────┼────────┼──────────┤
│ │電│電│電子工程│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計算機概要 │
│ │機│子│ │ 概要 │四 基本電學 │
│ │工│工│ │二 國文 (論文、│五 電子學概要 │
│ │程│程│ │ 公文與閱讀測│六 電子儀表概要 │
│ │ │ │ │ 驗) │ │
│ ├─┼─┼────┼────────┼──────────┤
│ │醫│護│公職護士│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基本護理學概要 (│
│ │事│理│ │ 概要 │ 包括護理技術) │
│ │ │助│ │二 國文 (論文、│四 內外科護理概要 │
│ │ │產│ │ 公文與閱讀測│五 產兒科、精神科與│
│ │ │ │ │ 驗) │ 公共衛生護理概要│
│ │ │ │ │ │ (包括產科30 %│
│ │ │ │ │ │ 、兒科 30 %、精│
│ │ │ │ │ │ 神科 20 %與公共│
│ │ │ │ │ │ 衛生 20 %) │
│ │ │ │ │ │六 基礎醫學概要 (包│
│ │ │ │ │ │ 括解剖學 25 %、│
│ │ │ │ │ │ 生理學 25 % 、│
│ │ │ │ │ │ 藥物學 25 %與微│
│ │ │ │ │ │ 生物免疫學 25 %│
│ │ │ │ │ │ ) │
└─┴─┴─┴────┴────────┴──────────┘

附表五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類│職│職│科 別│應 試 科 目│
│別│組│系│ │ │
├─┼─┼─┼────┼───────────────────┤
│行│普│一│一般行政│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政│通│般│ │二 行政法大意 │
│ │行│行│ │三 行政學大意 │
│ │政│政│ │ │
│ │ ├─┼────┼───────────────────┤
│ │ │一│一般民政│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 │ │般│ │二 行政法大意 │
│ │ │民│ │三 地方自治大意 │
│ │ │政│ │ │
│ │ ├─┼────┼───────────────────┤
│ │ │社│社會行政│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 │ │會│ │二 行政法大意 │
│ │ │行│ │三 社會工作大意 │
│ │ │政│ │ │
│ │ ├─┼────┼───────────────────┤
│ │ │人│人事行政│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 │ │事│ │二 行政法大意 │
│ │ │行│ │三 人事行政大意 │
│ │ │政│ │ │
│ │ ├─┼────┼───────────────────┤
│ │ │地│地政 │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 │ │政│ │二 行政法大意 │
│ │ │ │ │三 土地行政大意 │
│ ├─┼─┼────┼───────────────────┤
│ │文│文│教育行政│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 │教│教│ │二 教育學大意 │
│ │新│行│ │三 教育法規大意 │
│ │聞│政│ │ │
│ │行│ │ │ │
│ │政│ │ │ │
│ ├─┼─┼────┼───────────────────┤
│ │經│經│經濟行政│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 │建│建│ │二 經濟學大意 │
│ │行│行│ │三 法學大意 │
│ │政│政│ │ │
├─┼─┼─┼────┼───────────────────┤
│技│農│林│林業 │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術│林│業│ │二 森林生態學大意 (包括保育) │
│ │技│技│ │三 林產學大意 │
│ │術│術│ │ │
└─┴─┴─┴────┴───────────────────┘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
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第 7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
應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考試之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
合格:
一 身體發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害工作者。
二 身高 (脫鞋) 男生不及一六五公分,女生不及一六O公分者。
三 體重 (脫除外衣) 男生不及五O公斤 (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
得減為四八公斤) ,女生不及四五公斤 (身高一六O至一六三公分者
,得減為四三公斤) 。
四 呼吸差不及五公分者。
五 視力各眼祼視 (不戴眼鏡) 未達O.二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
以上者不在此限。
六 色盲或色弱者。
七 有梅毒性疾病者。
八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者。
九 胸部內臟疾病 (含各種心瓣膜炎) ,妨礙工作,不易治療者。
十 不治之肌腱變常,骨膜及關節之慢性疾患,其程度深重而影響動作者

十一 惡性腫瘍(腫瘤)及過大之良性腫瘍 (腫瘤) ,妨礙工作者。
十二 精神異常,言語知覺機能顯著障礙,運動麻痺、癲癇及發作性神經
系統病患者。
十三 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及殘廢致不能服務者。
第 8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
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公職醫事人員及獸醫
科別專業科目平均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應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
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次分配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 (構) 、學校辦理原住
民事務之職務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由各訓練
機關 (構) 、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
以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構) 、學校。本考試及格人
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
內並不得轉調附表六所列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 (構) 、學校辦理原住民事
務以外之職務。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1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