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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命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種考試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
,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
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
查後密存備用。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級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
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考試前由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就題庫試題
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獲各種考試選用之試題,標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
及評分標準完整,且無與最近三年考畢試題相同或相似,或經認定有重大
瑕疵無法使用等情形,得再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在闈內決定各科試題,於原命擬試題不敷使用時,仍應由原命題
委員補命題為原則;因情況急迫無法補命題時,得報經典試委員長同意,
選用前項經審查後備用之同等級同科目之試題。但仍應依典試法第十條規
定,增聘該命題或審題者為該次考試命題委員。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為之。
第 4 條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
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
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
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
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
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
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
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
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
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
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 5 條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
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
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
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
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
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
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
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
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
;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
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
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
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 6 條
國文試題,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性質採作文、公文、翻譯、測驗或其他報
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
國文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不涉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二、避免艱澀之文詞或無關題旨之國學常識。
三、不得使用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音。
國文試題採作文、公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二
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採作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
百分之四十;採作文、翻譯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四十、翻譯占百分
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採測驗者,占分為百分之百。
試題題型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第 7 條
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正、副題參考答
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之參考。
參考答案不得僅列法條、令函或抄附書籍大綱、內容,或限於命題委員著
作或講義之個人特殊見解。
第 8 條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
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
列印。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
選部。
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
部。
第 9 條
命擬完成之試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應依典(主)試委員
會或考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
部轉請典(主)試委員長決定。密送前應詳細檢查所命試題形式、內容均
符合規定。
典(主)試委員長、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第 10 條
委員命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應考時,均應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命題委員或審查委員參與命題、審查工作之紀錄,依典試人員服務紀錄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口試及實地考試試題之命擬,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