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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 3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