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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
,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
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 3 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 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 4 條
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表列有效位數
之下一位數採無條件捨去)如下:
┌────────────────┬─────────────┐
│污染物監測項目 │監測標準值 │
│ ├──────┬──────┤
│ │第一類 │第二類 │
├────────────────┴──────┴──────┤
│重金屬 │
├────────────────┬──────┬──────┤
│砷(As) │0.025 │0.25 │
├────────────────┼──────┼──────┤
│鎘(Cd) │0.0025 │0.025 │
├────────────────┼──────┼──────┤
│鉻(Cr) │0.025 │0.25 │
├────────────────┼──────┼──────┤
│銅(Cu) │0.50 │5.0 │
├────────────────┼──────┼──────┤
│鉛(Pb) │0.025 │0.25 │
├────────────────┼──────┼──────┤
│鋅(Zn) │2.5 │25 │
├────────────────┼──────┼──────┤
│鐵(Fe) │0.15 │1.5 │
├────────────────┼──────┼──────┤
│錳(Mn) │0.025 │0.25 │
├────────────────┴──────┴──────┤
│一般項目 │
├────────────────┬──────┬──────┤
│總硬度(以 CaCO3 計) │150 │750 │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
│總溶解固體物(Suspended solid )│250 │1250 │
├────────────────┼──────┼──────┤
│氯鹽(Chloride) │125 │625 │
├────────────────┼──────┼──────┤
│氨氮(Ammonium nitrogen) │0.050 │0.25 │
├────────────────┼──────┼──────┤
│硝酸鹽氮(以氮計) │5.0 │25 │
│(Nitrate as N) │ │ │
├────────────────┼──────┼──────┤
│硫酸鹽(以 SO42- 計) │125 │625 │
│(Sulfate as SO42-) │ │ │
├────────────────┼──────┼──────┤
│總有機碳(Total organic carbon)│2.0 │10 │
└────────────────┴──────┴──────┘
第 5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
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