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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六(多管發酵酵法│MPN /一○○毫升 │
│ Group) │) │ │
│ ├────────┼─────────┤
│ │六(濾膜法) │CFU /一○○毫升 │
├───────────┼────────┼─────────┤
│2.總菌落數(Total Bac-│一○○ │CFU /毫升 │
│ terial Count)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臭度(Odour) │三 │初嗅數 │
├───────────┼────────┼─────────┤
│2.濁度(Turbidity) │二 │NTU │
├───────────┼────────┼─────────┤
│3.色度(Colour) │五 │鉑鈷單位 │
└───────────┴────────┴─────────┘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砷(Arsenic) │○‧○一 │毫克/公升 │
├───────────┼────────┼─────────┤
│2.鉛(Lead) │○‧○一 │毫克/公升 │
├───────────┼────────┼─────────┤
│3.硒(Selenium) │○‧○一 │毫克/公升 │
├───────────┼────────┼─────────┤
│4.鉻(總鉻) │○‧○五 │毫克/公升 │
│ (Total Chromium) │ │ │
├───────────┼────────┼─────────┤
│5.鎘(Cadmium) │○‧○○五 │毫克/公升 │
├───────────┼────────┼─────────┤
│6.鋇(Barium) │二‧○ │毫克/公升 │
├───────────┼────────┼─────────┤
│7.銻(Antimony) │○‧○一 │毫克/公升 │
├───────────┼────────┼─────────┤
│ │○‧一 │ │
│ │○.○七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8.鎳(Nickel) │。 │毫克/公升 │
│ │○.○二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9.汞(Mercury) │○.○○二 │毫克/公升 │
│ │○.○○一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10. 氰鹽(以 CN- 計)│○‧○五 │毫克/公升 │
│ (Cyanide) │ │ │
├───────────┼────────┼─────────┤
│11. 亞硝酸鹽氮(以氮計│○‧一 │毫克/公升 │
│ )(Nitrite-Nitrog│ │ │
│ en) │ │ │
├─┬─────────┼────────┼─────────┤
│消│12. 總三鹵甲烷(To│○‧○八 │毫克/公升 │
│毒│ tal Trihalomet│ │ │
│副│ hanes) │ │ │
│產├─────────┼────────┼─────────┤
│物│13. 鹵乙酸類 │○‧○六○ │毫克/公升 │
│ │(Haloacetic acids│ │ │
│ │) │ │ │
│ │(本管制項目濃度係│ │ │
│ │以檢測一氯乙酸( │ │ │
│ │Monochloroacetic │ │ │
│ │acid, MCAA)、二氯│ │ │
│ │乙酸(Dichloroace-│ │ │
│ │tic acid, DCAA)、│ │ │
│ │三氯乙酸(Trichlo-│ │ │
│ │roacetic acid, TCA│ │ │
│ │A) 、一溴乙酸( │ │ │
│ │Monobromoacetic │ │ │
│ │acid, MBAA)、二溴│ │ │
│ │乙酸(Dibromoace- │ │ │
│ │tic acid, DBAA)等│ │ │
│ │共 5 項化合物(HA│ │ │
│ │A5)所得濃度之總和│ │ │
│ │計算之。) │ │ │
│ ├─────────┼────────┼─────────┤
│ │14. 溴酸鹽 │○‧○一。 │毫克/公升 │
│ │ (Bromate) │ │ │
│ ├─────────┼────────┼─────────┤
│ │15. 亞氯酸鹽(Chlo│ │ │
│ │ rite)(僅限添│ │ │
│ │ 加氣態二氧化氯│○.七 │毫克/公升 │
│ │ 消毒之供水系統│ │ │
│ │ ) │ │ │
├─┼─────────┼────────┼─────────┤
│揮│16. 三氯乙烯(Tric│○‧○○五 │毫克/公升 │
│發│ hloroethene) │ │ │
│性├─────────┼────────┼─────────┤
│有│17. 四氯化碳(Carb│○‧○○五 │毫克/公升 │
│機│ on tetrachlori│ │ │
│物│ de) │ │ │
│ ├─────────┼────────┼─────────┤
│ │18. 1,1,1-三氯乙烷│○‧二○ │毫克/公升 │
│ │ (1,1,1-Trichl│ │ │
│ │ oro-ethane) │ │ │
│ ├─────────┼────────┼─────────┤
│ │19. 1,2-二氯乙烷(│○‧○○五 │毫克/公升 │
│ │ 1,2-Dichloroet│ │ │
│ │ hane) │ │ │
│ ├─────────┼────────┼─────────┤
│ │20. 氯乙烯(Vinyl │○‧○○二 │毫克/公升 │
│ │ chloride) │○.○○○三 │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 ├─────────┼────────┼─────────┤
│ │21. 苯(Benzene) │○‧○○五 │毫克/公升 │
│ ├─────────┼────────┼─────────┤
│ │22. 對- 二氯苯(1,│○‧○七五 │毫克/公升 │
│ │ 4-Dichlorobenz│ │ │
│ │ ene) │ │ │
│ ├─────────┼────────┼─────────┤
│ │23. 1,1-二氯乙烯(│○‧○○七 │毫克/公升 │
│ │ 1,1-Dichloroet│ │ │
│ │ hene) │ │ │
│ ├─────────┼────────┼─────────┤
│ │24. 二氯甲烷 │○‧○二 │毫克/公升 │
│ │(Dichloromethane │ │ │
│ │) │ │ │
│ ├─────────┼────────┼─────────┤
│ │25. 鄰- 二氯苯 │○‧六 │毫克/公升 │
│ │(1,2-Dichloroben-│ │ │
│ │ zene) │ │ │
│ ├─────────┼────────┼─────────┤
│ │26. 甲苯 │○‧七 │毫克/公升 │
│ │(Toluene) │ │ │
│ ├─────────┼────────┼─────────┤
│ │27. 二甲苯 │ │ │
│ │(Xylenes) │ │ │
│ │(本管制項目濃度係│ │ │
│ │以檢測鄰- 二甲苯(│ │ │
│ │1,2-Xylene)、間 -│ │ │
│ │二甲苯(1,3-Xylene│○.五 │毫克/公升 │
│ │)、對- 二甲苯(1,│ │ │
│ │4-Xylene)等共 3 │ │ │
│ │項同分異構物所得濃│ │ │
│ │度之總和計算之。)│ │ │
│ ├─────────┼────────┼─────────┤
│ │28.順-1,2-二氯乙烯│○‧○七 │毫克/公升 │
│ │(cis-1,2-Dichlor-│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 oethene) │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 ├─────────┼────────┼─────────┤
│ │29. 反-1,2- 二氯乙│○‧一 │毫克/公升 │
│ │ 烯(trans-1,2-│ │ │
│ │ Dichloroethene│ │ │
│ │ ) │ │ │
│ ├─────────┼────────┼─────────┤
│ │30. 四氯乙烯 │○‧○○五 │毫克/公升 │
│ │(Tetrachloroethe-│ │ │
│ │ ne) │ │ │
├─┼─────────┼────────┼─────────┤
│農│31. 安殺番(Endosu│○‧○○三 │毫克/公升 │
│藥│ lfan) │ │ │
│ ├─────────┼────────┼─────────┤
│ │32. 靈丹(Lindane │○‧○○○二 │毫克/公升 │
│ │ ) │ │ │
│ ├─────────┼────────┼─────────┤
│ │33. 丁基拉草(Buta│○‧○二 │毫克/公升 │
│ │ chlor) │ │ │
│ ├─────────┼────────┼─────────┤
│ │34. 2,4-地(2,4-D │○‧○七 │毫克/公升 │
│ │ ) │ │ │
│ ├─────────┼────────┼─────────┤
│ │35. 巴拉刈(Paraqu│○‧○一 │毫克/公升 │
│ │ at) │ │ │
│ ├─────────┼────────┼─────────┤
│ │36. 納乃得(Methom│○‧○一 │毫克/公升 │
│ │ yl) │ │ │
│ ├─────────┼────────┼─────────┤
│ │37. 加保扶(Carbof│○‧○二 │毫克/公升 │
│ │ uran) │ │ │
│ ├─────────┼────────┼─────────┤
│ │38. 滅必蝨(Isopro│○‧○二 │毫克/公升 │
│ │ carb) │ │ │
│ ├─────────┼────────┼─────────┤
│ │39. 達馬松(Metha-│○‧○二 │毫克/公升 │
│ │ midophos) │ │ │
│ ├─────────┼────────┼─────────┤
│ │40. 大利松(Diazin│○‧○○五 │毫克/公升 │
│ │ on) │ │ │
│ ├─────────┼────────┼─────────┤
│ │41. 巴拉松(Parath│○‧○二 │毫克/公升 │
│ │ ion) │ │ │
│ ├─────────┼────────┼─────────┤
│ │42. 一品松(EPN) │○‧○○五 │毫克/公升 │
│ ├─────────┼────────┼─────────┤
│ │43. 亞素靈(Monocr│○‧○○三 │毫克/公升 │
│ │ otophos) │ │ │
├─┼─────────┼────────┼─────────┤
│持│44. 戴奧辛(Dioxin│ │ │
│久│ ) │ │ │
│性│本管制項目濃度係以│ │ │
│有│檢測 2,3,7,8- 四氯│ │ │
│機│戴奧辛(2,3,7,8-Te│ │ │
│污│trachlorinated dib│ │ │
│染│enzo-p-dioxin -2,3│ │ │
│物│,7,8-TeCDD),2,3,│ │ │
│ │7,8-四氯呋喃(2,3,│ │ │
│ │7,8-Tetra chlorina│ │ │
│ │ted dibenzofuran,2│ │ │
│ │,3,7,8-TeCDF)及 2│ │ │
│ │,3,7,8- 氯化之五氯│ │ │
│ │(Penta-),六氯(│ │ │
│ │Hexa-),七氯(Hep│ │ │
│ │ta-) 與八氯(Octa│ │ │
│ │- )戴奧辛及喃呋等│三 │皮克–世界衛生組織│
│ │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 │–總毒性當量/公升│
│ │濃度,乘以世界衛生│ │(pg-WHO-TEQ/L) │
│ │組織所訂戴奧辛毒性│ │ │
│ │當量因子(WHO-TEFs│ │ │
│ │)之總和計算之,並│ │ │
│ │以總毒性當量(TEQ │ │ │
│ │)表示。(淨水場周│ │ │
│ │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大│ │ │
│ │型污染源者,應每年│ │ │
│ │檢驗一次,如連續兩│ │ │
│ │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 │ │
│ │限值,自次年起檢驗│ │ │
│ │頻率得改為兩年一次│ │ │
│ │。) │ │ │
└─┴─────────┴────────┴─────────┘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氟鹽(以 F- 計)(Fl│○‧八 │毫克/公升 │
│ uoride) │ │ │
├───────────┼────────┼─────────┤
│2.硝酸鹽氮(以氮計)(│一○‧○ │毫克/公升 │
│ Nitrate-Nitrogen) │ │ │
├───────────┼────────┼─────────┤
│3.銀(Silver) │○‧○五 │毫克/公升 │
├───────────┼────────┼─────────┤
│4.鉬(Molybdenum) │ │ │
│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 │ │
│ 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 │ │
│ 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 │
│ 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七 │毫克/公升 │
│ ,應每季檢驗一次,如│ │ │
│ 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 │
│ 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 │ │
│ 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 │ │
│ 一次。) │ │ │
├───────────┼────────┼─────────┤
│5.銦(Indium) │ │ │
│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 │ │
│ 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 │ │
│ 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 │
│ 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七 │毫克/公升 │
│ ,應每季檢驗一次,如│ │ │
│ 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 │
│ 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 │ │
│ 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 │ │
│ 一次。) │ │ │
└───────────┴────────┴─────────┘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鐵(Iron) │○‧三 │毫克/公升 │
├───────────┼────────┼─────────┤
│2.錳(Manganese) │○‧○五 │毫克/公升 │
├───────────┼────────┼─────────┤
│3.銅(Copper) │一‧○ │毫克/公升 │
├───────────┼────────┼─────────┤
│4.鋅(Zinc) │五‧○ │毫克/公升 │
├───────────┼────────┼─────────┤
│5.硫酸鹽(以 SO4-2 計│二五○ │毫克/公升 │
│ )(Sulfate) │ │ │
├───────────┼────────┼─────────┤
│6.酚類(以酚計)(Phen│○‧○○一 │毫克/公升 │
│ ols) │ │ │
├───────────┼────────┼─────────┤
│7.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五 │毫克/公升 │
│ AS) │ │ │
├───────────┼────────┼─────────┤
│8.氯鹽(以 Cl- 計)(│二五○ │毫克/公升 │
│ Chloride) │ │ │
├───────────┼────────┼─────────┤
│9.氨氮(以氮計)(Ammo│○‧一 │毫克/公升 │
│ nia-Nitrogen) │ │ │
├───────────┼────────┼─────────┤
│10. 總硬度(以 CaCO3 │三○○ │毫克/公升 │
│ 計)(Total Hardne│ │ │
│ ss as CaCO3) │ │ │
├───────────┼────────┼─────────┤
│11. 總溶解固體量(Tota│五○○ │毫克/公升 │
│ l Dissolved Solids│ │ │
│ ) │ │ │
├───────────┼────────┼─────────┤
│12. 鋁 │○.三 │毫克/公升 │
│(Aluminium) │○.二 │ │
│(本管制項目濃度係以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測總鋁形式之濃度)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陸上颱風警報期間│ │
│ │水源濁度超過 500│ │
│ │NTU 時,及警報解│ │
│ │除後三日內水源濁│ │
│ │度超過 1000NTU │ │
│ │時,鋁標準不適用│ │
│ │。 │ │
└───────────┴────────┴─────────┘
(四)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項 目│限 值 範 圍 │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Free Res│○‧二~一‧○ │毫克/公升 │
│idual Chlorine) │ │ │
└───────────┴────────┴─────────┘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不在此限)限值範圍:
┌───────────┬────────┬─────────┐
│項 目│限 值 範 圍 │單 位│
├───────────┼────────┼─────────┤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六‧○~八‧五 │無單位 │
│) │ │ │
└───────────┴────────┴─────────┘
第 4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最大限值為四 NTU。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Free Residual Chl-│○‧二~二‧○│毫克/公升│
│orine) │ │ │
└────────────────┴───────┴─────┘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8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