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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學科測試費。
四、術科測試費。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技術士證書費。
第 3 條
報名簡章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五十元。
第 4 條
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5 條
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第 6 條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第 7 條
技術士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 8 條
技術士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