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 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 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
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依績效考核評分基準所列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函
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評比參考。
前項績效考核之評分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
如下:
一 舉發人獎金:
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
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
幣五千元。
二 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 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 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
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
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
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
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 5 條
依本辦法考核評定之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其機關獎勵基準如下: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六 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第 6 條
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
,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