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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
有關法令辦理。
第 2 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 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 (包
括農、林、漁、牧用地) 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利用耕地
以外固定農事設施 (指室內場地及設備) 平均每人面積○.○五公
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 佃農包括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承租三七五租約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
產者。
2 租借用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外之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
,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訂有租借用契約,經地方法院
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租借用者,得
不經公證。
3 自有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但連同承租之三七五租約耕地或
其他租借用農地面積合計,平均每人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
業生產者。
第 3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 (附件一) ,並分別按
前條各款資格條件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之切結書 (附件二) 。
四 土地所有權狀或固定農事設施證明文件。
五 耕地租借用契約書。
六 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 (附件三) 。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 4 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資格,以該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會務股
長、推廣股長、信用部主任及保險部主任等七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前項審查小組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理事長不能出席時,由前項成員
次序在前者擔任主席。
第 5 條
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開
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
第 6 條
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資格之程序如左:
一 農業工作者資格之審查,應由各農會主辦股部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彙
整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二 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資格,應依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
三 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抄錄
二份,一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之依據
第 7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將結果書
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得於七日內申請複審,但
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農業工作者應於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
農會申報。
第 9 條
本辦法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修正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