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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 ;由相關人員三至七人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管理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成員名冊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 3 條
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 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三 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 監督該機構實驗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 提供該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條
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
設計應先申請,經管理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
第 5 條
本管理小組發現該機構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
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
第 6 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本辦法發布後利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
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管理小組,逾期未辦理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處罰。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