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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品德優良,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者,得為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
一 從事農業實驗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農業改良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 從事農業政策、農業產銷及農村社會研究,其成果對增進農民福祉具
有重大貢獻者。
三 從事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 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
貢獻者。
五 其他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可資認定者。
第 3 條
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應由其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就符合條件者
推薦之,並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推薦書三份,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推薦。
前項推薦書之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第 4 條
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 (聘) 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
目予以詳細評估,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派 (聘) 三人進行評審,必要時得
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 初審:由本會派 (聘) 十五人至十九人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評審結
果,評定初審入選名單,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三 複審:由本會派 (聘) 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初審入選
名單予以審查,並評定複審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四 核定:由本會依複審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會派 (聘) 之評審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領審查
費。
第 5 條
候選人之主要事蹟已獲國內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予重
複敘獎。
第 6 條
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頒獎,由本會於每年定期公開表揚之。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