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生物製劑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製造供應之生物製劑。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生物製劑之種類如下:
一、類毒素。
二、抗蛇毒血清。
三、卡介苗。
第 4 條
生物製劑製造供應之品目及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