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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金屬限量:
┌─────┬────────┐
│項 目│限 量(濕重)│
├─────┼────────┤
│ 鉛 │0.5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