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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通報對象,為非經醫囑,不當或過度使用管制藥品而至醫療
(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就診、戒毒者。
第 3 條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內容包括藥物濫用個案來源、基本資料、就診地點、
就診原因、濫用藥物原因、取得藥物場所、取得藥物來源對象、用藥史、
用藥種類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者等資料。
第 4 條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
人員,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
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第 5 條
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藥
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
第 6 條
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對於管制藥品濫用通報
內容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 7 條
依本辦法通報,著有績效之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或其人
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
第 8 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通
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