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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前項廣告審查分為新申請案及展延申請案。
第 3 條
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展延申請案之審查
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