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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係指領有二類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第 3 條
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以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為之。
第 4 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
登記,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他類資格之業務,但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
設置標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有該類資格業務之部
門者為限。
第 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其兼具醫師資格之中醫師,基於教學研究目的
,得在其教學研究計畫範圍內執行他類資格業務。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