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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鍵特性:指核能級產品之重要設計、材料及功能特性,可經由檢驗
、測試及分析等方式之驗證,以對其能執行預期之安全功能提供合理
之保證。
二、核能同級品:指商業級零組件經特定檢證程序,以證實其特性與原核
能級零組件之關鍵特性相當者。
三、允收:指採用客觀證據提供合理之保證方式,以確認所接收之零組件
即為核能同級品零組件。
四、技術評估:指依據零組件功能要求,訂定關鍵特性及允收準則,並確
認其相關之需求均詳列於採購文件中之評估過程。
五、檢證:指經技術評估及允收程序,以證實商業級零組件之特性與核能
級零組件關鍵特性相當之作業。
六、商業級零組件:指非依照核能級產品之特殊規格而設計製造者。
七、允收準則:指依據零組件之預期安全功能要求,所訂定之檢證合格標
準。
八、環境驗證測試:指在同一製造批次之零組件中隨機取樣,應用模擬等
效環境狀況執行零組件特性之驗證,驗證結果必須確保該批次零組件
在實際環境下之適合性,其主要之環境條件包括溫度、壓力、溼度、
輻射及化學等因素。
九、失效模式及影響分析:指評估組件之失效機制對安全功能所造成之影
響。
十、安全功能: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中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在正常
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外在事件及天然災害等狀況
下,能確保下列功能:
(一) 核子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完整性。
(二) 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並維持在安全停機狀態。
(三) 防止或減緩事故後廠外輻射劑量超出法規限值。
第 3 條
經營者應負責下列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之管制,並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一、建立核能同級品檢證計畫及程序。
二、執行技術評估與建立允收準則。
三、經營者自行執行或委由檢證機構執行核能同級品檢證,均應確認檢證
程序之適合性,並確認經檢證合格後之核能同級品作為安全相關應用
之可靠性及安全性。
四、核能同級品檢證文件之管制。
第 4 條
核能同級品檢證機構 (以下簡稱檢證機構) 應負責下列檢證作業之執行:
一、建立核能同級品檢證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營者
之檢查或稽查。
二、得接受經營者之委託,提供技術評估及允收準則。
三、依照經營者同意之採購文件,接受委託執行檢證,並對委託者負責。
四、有效管制核能同級品之檢證文件。
第 5 條
檢證機構或經營者於檢證或使用核能同級品,發現有缺失或不適用之情形
時,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填具附件一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提
報主管機關。
第 6 條
核能同級品之技術評估,應包括:
一、確認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中零組件之安全等級及適用規範。
二、分析零組件之失效模式與失效對系統及零組件安全功能之影響。
三、依據失效模式及失效對系統安全之影響,決定零組件之關鍵特性及測
試計畫,並評估對系統、設備及組件之監測、營運期間檢測或測試計
畫之影響。
四、依據技術評估結果,評定符合採購需求規格及允收準則之條件。
五、評估耐震和環境驗證測試納入檢證作業之關聯性。
第 7 條
依據允收準則訂定允收計畫時,應就零組件之關鍵特性選擇下列適當允收
方法:
一、特殊測試及檢驗:應依據允收準則之既定程序執行,並證實零組件具
有執行特定安全功能所應具備之關鍵特性。
二、供應廠商稽查或訪查:供應廠商應具備合格之品保制度及作業程序書
,必要時此項要求並應延伸涵蓋零組件或原料製造商。訪查人員應具
備品保及技術專業,以確保供應廠商及其零組件原料製造商具有完善
之品保制度並確實有效履行。
三、貨源驗證:對於無法經由特殊測試及檢驗確認之關鍵特性或允收準則
,必須執行零組件特定製程之材料程序及文件現場驗證,以確定零組
件係按一定之製程所完成。貨源驗證之要求並應註明在採購文件中。
四、供應廠商之供貨紀錄:指供應廠商依據檢證要求所提出之供貨紀錄。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允收方法,應配合其他允收方法執行,不得單獨使
用。
第 8 條
核能同級品之驗證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檢證機構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認可標準之品保制度。
第 9 條
檢證機構之組織應包括執行零組件檢證所必需之功能單位:
一、檢證技術單位:應具有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所需各類專長之工程師
。各類專長之工程人員必須具有曾從事核能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

二、檢證設施:應具備檢證範圍所需之功能實驗室或設備,以執行關鍵特
性測試及分析,如電機、電子、機械、化學、核工、材料、結構或輻
射等測試設備。
三、品保單位:應具有檢證相關之品保制度、品保程序書及品保工程師。
四、資料管制中心:應有檔案儲存室及檔案管理制度,並有保存檔案四十
年之能力。
檢證機構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合格實驗室或合格專業機構代為檢測,並應
對檢證結果負責。
前項合格實驗室或專業機構,係指經由檢證機構評鑑或具公信力獨立認證
機構認可之實驗室或專業機構。
第 10 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
發認可證書,其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第 11 條
檢證機構之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
構限期改善:
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
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如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
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時。
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
四、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