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須治療者,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全數支付。
前項人員在保險機構之醫院治療時,其保險不予負擔之醫藥費部分,亦由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擔。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薪資補償。但參加勞工保險人員應先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其有不足者,補其差額。治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公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四十個基數之薪資補償後免除薪資補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身體遺存殘廢者,應依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補償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有關規定並按第三條規定計給。但請領之公勞保殘廢給付應予抵充;如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