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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執
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
行號為限。
第 4 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
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 (以下簡稱績
優廠商) ,並編印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 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
二、貿易局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及高雄市進出
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
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局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實績,不列入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第 6 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十名及出口成長率前十名之績優
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二、經濟部部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第十一名至第一百名之績優廠商,
得獲頒獎狀一面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三、公營事業績優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二名之公營事業績優廠商,得
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列入前項第一款出口成長率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其前二年亦應為績優廠商
第 7 條
前條獲有貿易績優卡之績優廠商得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
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三、其他優惠措施。
第 7-1 條
績優廠商得享有下列優惠:
一、獲贈績優廠商專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貿
協) 會員卡一張,並享有多項貿協減 (免) 費服務及專案服務優惠。
二、依經濟部相關貸款規定,得提高貸款額度。
三、其他優惠措施。
第 8 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
廠商證明標章 (以下簡稱證明標章) ,並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良廠商進出
口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第 9 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
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 10 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 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 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 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 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