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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辦理電子簽證,指出進口人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
請輸出入許可證。
第 3 條
出進口人申請輸出入許可證,除以書面方式辦理外,得依本辦法規定,以
電子簽證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辦理。
第 4 條
電子簽證適用貨品項目,除特定項目貨品另有規定外,其餘貨品適用本辦
法。
第 5 條
下列申請案件不得以電子簽證辦理,仍應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一 輸出入許可證之修改、註銷或遺失補發等申請案件。
二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案件。
第 6 條
依本辦法辦理電子簽證之出進口人,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在貿易局辦
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前項出進口人得委託經海關登錄之報關業者辦理電子簽證作業。
第 7 條
出進口人辦理電子簽證前,應填具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密碼申請表 (以下
簡稱密碼申請表) 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電子簽證者,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除應填具密
碼申請表外,應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海關
登錄執照影本。
第一項密碼申請表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第 8 條
出進口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電子簽證,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完成委託關
係之登錄。
前項委託關係,得隨時終止。
第 9 條
申請人辦理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應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簽證資料後傳
輸申請。
第 10 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須加註申請編號
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電傳貿易局;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
對。
第 11 條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局電腦檔案予以紀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局。
申請人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
第 12 條
辦理電子簽證案件經核准者,由貿易局將核准資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傳輸海關,並核發書面輸出入許可證予申請人。
第 13 條
電子簽證作業因貿易局網路系統故障時,改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