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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
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
費時,應以書面為之。
第 3 條
前條所稱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前條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
者,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標準。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4 條
依本辦法減免之專利年費每件每年金額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免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5 條
專利權人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得一次申請減免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
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倍補繳
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減免後之年費金額加倍繳納。
第 6 條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得
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專利權人已預繳專利年費,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免專利年費後,不符合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於本辦法施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
減免專利年費者,得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第 8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