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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為鼓勵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進行公司間之電子化應用或開發,建置明顯超
越申請時一般應用水準之電子化運作體系,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
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間電子化,係指運用網際網路、資訊科技及企業流程改造
之技術,將公司內核心流程與資源及與其他公司往來之交易資料與流程數
位化與自動化,有效整合公司內外整體應用資訊系統之過程及手段。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5 條
適用本辦法之公司間電子化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提供補助款。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執行本辦法所定之補助。
第 6 條
申請人應為民營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主管機關違約之舊案
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第 7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計畫研提意願書、輔導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輔導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與其有交易往來之公司概況。
二、公司營運及其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之策略與目標。
三、計畫推動內容。
四、執行團隊組織架構。
五、預期效益。
六、預計執行進度及經費編列。
第 8 條
計畫執行期程以二個年度為原則,全程不超過三個年度。
第 9 條
為審議第七條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該審議委員會應聘請
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輔導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
畫期程及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輔導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輔導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 10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輔導計畫之規劃、開發、輔導、建置、
推廣或提升相關技術能力所產生之費用為限;每項計畫補助款之數額不超
過該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
助範圍。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受理輔導計畫申請之期間。
輔導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
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 12 條
申請案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簽訂契約,發給補助款。
第 13 條
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依約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得視
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請第三者公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畫執行狀況。
申請人對於前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計畫期中、期末並應依約向主管
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第 14 條
輔導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委員會確認屬實後,主管機關應
依約終止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
二、未依計畫執行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三、經費挪為他用。
四、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管機關同意且申請人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
五、申請人破產、解散、經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第 15 條
申請人於結案後應配合主管機關將輔導過程及成果公開示範推廣。
第 16 條
輔導計畫執行所獲得之各項智慧財產權應約定歸該申請人所有。
第 17 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